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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定女子痔疮手术3天后身亡家属质疑无果已走法定程序
原标题:2022年保定女子痔疮手术3天后身亡,家属质疑无果,已走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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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的爱人仅是做了一个痔疮手术,却在医院宣布愈后出院的时候,下床没走几步便昏死倒地,最终不治身亡.
赵先生为我们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他的爱人究竟是由于什么原因而去世,哪方应该承担责任呢?
在今年十一月,赵先生的爱人杨某因肛周脓肿要进行手术,于是赵先生便陪同妻子来到唐县人民医院就诊。
经一系列身体检查后,各项指标正常,赵先生的爱人杨某在当天就入住了医院,两天后完成了手术。
经过两天的术后观察,医院告知家属,杨某术后恢复的不错,可以出院回家休养了。
然而杨某还未走出病房,便扑通一声昏倒在地,最终经医院竭力地抢救,但还是于当天宣布死亡。
赵先生怎么也无法接受,妻子如此突然就与他天人两隔,在屡次维权无果之后,赵先生将整个事情发布到了网络上。
在答复中,医院方称,患者因肛周脓肿入院,主治医师在对杨某病情进行详细了解并评估后,进行了术前准备。
在手术前,依规对杨某亲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向患者和家属告知了术后的相关风险。
在事件发生后,医院方对此事组织了相关调查与讨论,最终推论有三种可能,一是患者由于急性肺栓塞窒息,二是由于心源性猝死,三是多脏器功能衰竭。
此外,医院方提出,由于死者家属缺乏基本医学常识,对院方得出的结论不予认可并且有较大分歧,双方无法就后续处理办法达成一致。
本案属于医疗类纠纷,并且患者生命权受到了极其严重的伤害,那么在本案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责任主体必然是患者及其亲属和医院方面,一般应当以患者为主体,若患者身故的,则由亲属作为责任主体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由于杨某的意外身故,那么杨某生前所享有的对生命权的基本权利便转移给其近亲属,由其近亲属根据其他主体对杨某生命权的侵犯进行维权。
而赵先生及其家人在院方的表述中也显示出,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那么赵先生一方对医疗类纠纷并不熟知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如何进行证据举证呢?
事实上,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属于责任倒置情形,正如赵先生所困惑的,自己不是医生也没学过医,怎么可能知道医生在手术中的一些举动是不是会导致自己妻子的死亡。
我国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医治行为中,产生的有争议的问题,应该由医院方面提供证明,佐证患者的身故与主治医师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二、手术告知书上有患者和亲属的签字,表明家属知道并接受手术风险,那医院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么?
对于杨某在术前签署的手术告知书,赵先生也表示疑惑,为什么医院告知了自己一切的可能性,就可以撇清和患者死亡的关系呢?
事实上,手术告知书并非一张“免责状”,其本身只能认定为患者对医生所述手术行为的认可。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手术告知书也是作为医院对自己合理、正规行为已受到患者同意的一种证明,但无法作为术后产生任何并发症或对自己过错的无责宣告。
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任何合同中所规定的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若本案中医院方面有过错,那么无论签署了什么样的告知协议,均应对杨某的身故承担一定责任。
手术无小事,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正是双方的互相猜疑与信息的不对称,才导致了如今医患关系的紧张。KAIYUN(com)开云KAIYUN(com)开云